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中的破产法争议解决路径,核心是"先定性、再算账、后选路径"三步:先判断争议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管理人撤销权争议还是债权确认争议;再算清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诉讼成本由谁承担;最后在管理人交涉、债权人会议、衍生诉讼与仲裁之间选择成本最低的通道。深圳破产法庭等集中管辖法院对涉破产民事案件有专属管辖要求,路径选错往往导致时间与费用双重浪费。
很多当事人在面对破产企业合同时,第一反应是"合同还没履行完,我能不能直接去法院告"。这个疑问背后,其实是对破产法争议解决路径与费用承担规则的不了解。本文从费用构成与阶段策略切入,把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中的破产法争议解决路径拆成可操作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给合同争议定性,三类战场决定全部成本
拿到一份破产企业合同,第一步不是写起诉状,而是定性。实务中大致分三类:一是合同履行本身引发的争议,如货款、违约金、质量索赔;二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特殊权利引发的争议,包括撤销权(第31条、第32条)、无效行为(第33条)、合同解除权(第18条)、抵销权与取回权;三是债权确认争议,即对债权表记载的金额、性质、顺位有异议。
特别提示《企业破产法》第18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这条期限规则,是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造成损失的地方。
第二步:算清费用构成,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谁埋单
争议解决要花钱,钱从哪出、谁先拿,直接决定策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