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实务操作指南
债权人会议实务操作指南的核心结论是:破产企业员工的安置方案并不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场拍板",而是嵌在"受理公告—债权申报—管理人调查公示—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或财产分配方案批准"的完整时限链条中。员工债权通常无须自行申报,由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48条调查后公示;安置费用依第113条优先...
阅读全文 →深圳破产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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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实务操作指南的核心结论是:破产企业员工的安置方案并不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场拍板",而是嵌在"受理公告—债权申报—管理人调查公示—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或财产分配方案批准"的完整时限链条中。员工债权通常无须自行申报,由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48条调查后公示;安置费用依第113条优先...
阅读全文 →核心结论:破产法领域并不存在一份可以照搬的"万能工作指引",真正可用的是三层规则的叠加——《企业破产法》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地方法院的操作规程。实务中最常踩的坑,恰恰是三个误解:以为"资不抵债才能破产"、以为"受理后单独还债无所谓"、以为"个人破产就是一键清零"。本文从反例切入,...
阅读全文 →企业破产保护中,员工安置是绕不开的核心问题。核心结论是: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再走破产程序内的职工债权清偿路径。协商方案灵活、见效快,但依赖企业有偿付能力;正式程序以《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清偿顺序为底线,职工债权排在普通债权之前,且无需申报。本文从两者对比切入,梳理法条依据、适用条件与操作步骤...
阅读全文 →企业破产保护能否顺利启动,关键在两件事:选对管辖法院、卡准法定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第10条,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申请时还要给债务人7日异议期。管辖选错会被不予受理或移送,时限算错可...
阅读全文 →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中的破产法争议解决路径,核心是"先定性、再算账、后选路径"三步:先判断争议属于合同履行争议、管理人撤销权争议还是债权确认争议;再算清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诉讼成本由谁承担;最后在管理人交涉、债权人会议、衍生诉讼与仲裁之间选择成本最低的通道。深圳破产法庭等集中管辖法院对涉破产民事案件...
阅读全文 →取回权与抵销权实务操作的关键不在背法条,而在举证:取回权人要证明"标的物本就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抵销权人要证明"两笔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属于禁止抵销情形"。本文结合破产法与深圳个人破产实践,从证据准备和举证风险两个角度,用五个问答讲清操作要点。 Q1:取回权和抵销权在破产法...
阅读全文 →破产案件中,无论企业破产还是深圳个人破产申请,"亲办案件"成败往往不取决于法条背得多熟,而在于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闭环: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资产是否确实不足清偿。本文按"先分事实、再固定证据、最后规范提交"三步,结合《企业破产法》及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梳理举证清单与常见风险。 为...
阅读全文 →核心结论:破产企业员工的安置方案不是等到破产宣告后才启动的事。按照《企业破产法》,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即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须在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申报期为30日至3个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公示、无需申报。深圳地区...
阅读全文 →关于破产企业的接管和清算,最核心的结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企业的财产控制权、经营决策权即整体转移给管理人,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再自行处分财产;清算也不是简单"卖资产、按比例分钱",而是一套有法定清偿顺序、可追溯撤销的资产归集与分配程序。本文用5个常见误区,讲清破产法下的接管与清算规...
阅读全文 →破产撤销权最新法律问题与应对策略:从五个常见误区说起 核心结论:《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破产撤销权,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要件,只看行为是否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法定临界期内;撤销成功后追回的财产并入债务人财产,直接改变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清偿基数。实务中管理人败诉,多因临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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