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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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审查破产企业合同,应当先固定证据、再判断权利、最后落到程序期限上。管理人通常需要先收齐合同原件、履行凭证与时间锚点,再逐份判断待履行合同能否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个别清偿等行为能否撤销(第31条、第32条);主张方举证不能的,原则上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文所引条文在写作时均为现行有效,正式引用前请核验最新版本。

破产企业合同审查的实务重点是"能不能主张、拿什么证明、什么时候提交"。本文围绕这三问,为债权人、债务人与管理人梳理一套可落地的自查思路,供在深圳及其他地区参与破产程序时参考。

一、破产企业合同审查,为什么要把证据放在第一位?

因为在破产程序里,几乎每一项权利主张都要靠证据落地,而不是靠合同文本本身。管理人若要解除待履行合同,得先证明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若要主张撤销个别清偿,得先证明该清偿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若要主张无效行为,则需落到《企业破产法》第33条所列的情形上。这些结论都无法只靠读条款得出。

因此管理人的常规做法是:先按合同建立台账,同步调取资金流水、发票、送货单、往来函件,再逐份判断合同的效力与处理路径。合同文本只是证据链的一环,不是全部。审查的起点应当是"这份主张需要哪些要件事实、这些事实有没有证据支撑",而不是"合同写了什么"。

二、接手一批破产企业合同,应当优先固定哪几类证据?

建议按"四类证据包"推进,缺任何一类都会在后续诉讼中被放大:

  • 合同本体类:主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函、签章页、附件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第502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并不相同,缺少签章页或补充协议,效力判断就可能失真。
  • 履行痕迹类:付款凭证、发票、验收单、物流单据、对账单、催款函。这类材料直接决定"是否已履行完毕"的判断。
  • 意思表示类: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企业办公软件记录、会议纪要,用于证明变更、催告、异议等关键节点。
  • 时间锚点类:能够证明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一年内或受理之后的材料,如银行流水、公告截图、送达回证。
实务提示: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的判断核心是"时间+情形",时间节点错一天,主张就可能落空。台账中建议为每份合同单列"受理日、催告日、答复日"三栏,并注明取证来源。

三、只有复印件、扫描件或聊天记录,审查还能继续吗?

可以继续,但风险显著上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94条则明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民法典》第469条也认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视为书面形式。

操作上可以尝试三条路径:申请人民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或登记信息;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并制作核对笔录;对关键电子数据申请公证或司法鉴定。若证据链确实断裂,审查结论应当标注为"证据待补"或"证据缺失",不宜贸然下结论,更不宜先定结论再补材料。

四、主张解除或撤销,举证责任到底落在谁身上?期限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管理人主张撤销个别清偿、主张合同无效,举证责任在管理人一方;相对人若主张自己善意、主张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则需就抗辩事由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个别清偿不可撤销的例外情形另有规定,审查时应逐项比对。这意味着管理人在审查阶段就要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并提前准备反证。

待履行合同的解除还有一条时间规则:《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只要准备证据,还要盯住答复期限,逾期即产生法定后果。同时,审查中还应留意第40条的抵销权、第33条的无效行为情形,避免遗漏关联主张。

五、审查中容易踩的"证据坑"有哪些?

结合破产审判的一般司法观点,问题多集中在四个方面:

  • 只审主合同,漏掉补充协议与框架协议,导致履行范围认定错误;
  • 受理日、公告日、催告日混用,时间轴算错,直接影响撤销权是否成立;
  • 依赖单方制作的内部台账,缺少对方确认或第三方凭证;
  • 忽视抵销权、取回权等关联主张,证据准备不完整。

深圳设有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程度较高,对证据形式要件与时间节点的审查较为细致。无论是本地管理人还是外地债权人,在深圳参与破产程序时,都建议提前按上述清单自查证据完整性,并保留完整的复核记录。

六、常见问题速答

问: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还能被解除吗?

答:《企业破产法》第18条针对的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若一方已履行完毕,通常不适用该条的解除规则,而应按普通债权申报或继续履行处理。判断关键在受理时点的履行状态,需要付款凭证、验收单等证据支撑。

问:审查结论一定要给出"能主张"或"不能主张"吗?

答:不必然。证据不足时,更稳妥的做法是分档记录:证据充分、证据待补、证据缺失。这样既不影响程序推进,也便于后续根据新取得的证据调整策略。

七、操作步骤小结

把破产企业合同的审查概括成一条主线:先固定证据,再判断权利,最后落到程序期限。结论上,撤销权、解除权、无效主张各有构成要件;依据上,主要落在《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31条至第33条、第40条,《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条件上,关键在于时间节点与主体身份是否吻合;操作步骤上,建议按"建台账—收证据—核时间—定结论—留复核记录"五步推进,对证据不足的合同单独标记,避免结论先行。

需要说明的是,破产案件的处理结果受证据情况、债权性质、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任何分析都难以替代对具体材料的逐项核查。个案差异较大,必要时建议结合自身材料,向专注破产领域的专业律师寻求具体分析。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0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