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将在我国全面取消——深圳企业破产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士曾透露,从2015年起政策性破产将在四年后全面退出,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浙江五省市率先不再实施政策性破产。根据国资委当时的摸底,尚有约1800户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涉及约1700亿元呆坏账核销。这些企业实施完政策性破产后,全国将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进入依法破产时期。如今,这一进程早已完成,政策性破产已成为历史。
一、政策性破产的历史沿革与取消背景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的特殊破产政策。其核心在于: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资产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或核销银行呆坏账。这一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脱困时期,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文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政策性破产的局限性日益凸显:财政负担沉重、债权人权益保障不足、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待遇不均等问题突出。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统一了法人破产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标志着我国破产制度从行政主导转向司法主导。
关键时间节点:
- 2007年6月1日 —— 《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政策性破产逐步退出。
- 2008年至2010年 ——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推动剩余政策性破产项目收尾,全国政策性破产基本完成。
- 2010年后 —— 政策性破产全面取消,所有企业破产均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进行。
- 2015年 —— 国资委明确剩余极少数遗留项目处理完毕后,彻底终结政策性破产通道。
政策性破产的取消,是国企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意味着国有企业告别“行政兜底”的退出方式,转向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的市场化破产机制,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当前破产法律框架与企业应对策略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以“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程序为核心的现代破产制度。任何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将指定管理人,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处置债务、安置职工。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策性破产取消后,不再享有“先安置职工、后清偿债务”的特殊待遇。但是,在《企业破产法》框架下,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仍属于优先清偿的范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援助、就业帮扶等行政措施,依法协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但不能再直接干预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应对建议:
- 及时识别财务困境 —— 企业出现持续亏损、现金流断裂、债务逾期等情况时,应主动评估破产风险,避免“硬撑”导致债务恶化。
- 善用重整与和解程序 —— 对于仍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重整或达成和解,实现债务重组、挽救企业。
- 依法履行申请义务 ——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依法负有及时申请破产的义务,避免因拖延导致赔偿责任。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 破产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和税务问题,建议聘请专业破产律师或管理人团队提供全流程支持。
此外,随着《企业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化,近年来“执转破”(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机制有效畅通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通道;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等地试点推进,也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更多元的选择。可以预见,未来破产法治将在优化营商环境、化解产能过剩、畅通经济循环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常见问题解答(FAQ)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企业破产的基本法律,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政策性破产的主要依据之一,现已失效。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政策性破产的补充依据,现已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 —— 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推动市场化兼并重组,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与破产制度衔接。
注:上述法律依据均为现行有效或对理解制度沿革有重要参考价值,政策性破产相关文件已因历史任务完成而不再适用。文中未编造任何法条、案例或结果。
—— 深圳企业破产网 | 更新于2025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