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债权-深圳企业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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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债权,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债权。该规定指出,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罚金等处罚,因其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

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此类滞纳金因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债务利息,因破产债权以破产宣告前成立为原则,故该部分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债权人为了参加破产程序而自行支出的交通、住宿、律师费等,不属于破产债权,需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股东基于股权或股票享有的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不属于破产债权,股东不得以股东身份申报债权。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超出法定申报期限且在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才申报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丧失参与分配的权利。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故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开办单位与债务人之间基于管理或承包关系产生的费用,因未实际收取且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不予认定为破产债权。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职工以投资款形式加入企业,该投资属于股权性质,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以债权名义申报。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

清算组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十一、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留守人员在企业破产后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工资和劳动保险,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不属于本条所指的普通破产债权。

十二、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此类公益福利性设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相关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三、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其他根据司法解释未明确列为破产债权的债权,同样不得以破产债权名义申报。

常见问题 (FAQ)

问:破产企业的罚款是否必须缴纳?
答:罚款属于非破产债权,行政机关仍可依法对破产企业执行罚款,但该罚款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问:破产宣告后利息是否完全不计?
答:是的,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但破产宣告前产生的利息以及未到期债权中包含的利息(扣除未到期部分)仍可计入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62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