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人姓名
破产财产目录应当注明编制人的姓名,通常由清算组成员或委托的会计师、评估师负责编制,以确保文件的责任明确。
二、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
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时需遵循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原则,说明财产清查的方法、评估基准日以及价值确定依据,确保目录反映破产企业的实际财产状况。
三、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目录应逐项列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存放地点、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评估价值。
四、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需列明权利名称、数量或面积、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其中评估价值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
五、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方式、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等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包括子公司、联营企业、参股公司等。目录应列明投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账面投资成本及评估价值。
六、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需列明证券名称、数量、账面成本及市价。资金情况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货币资金余额等,应注明开户行、账号及余额。
七、其他财产
除上述类别外,破产企业可能拥有的车辆、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也应纳入目录,确保财产清单完整。
常见问题 (FAQ)
- 问:破产财产目录应由谁编制?
-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清算组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并制作财产目录。实践中清算组可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协助编制。
- 问:财产目录的评估价值是否必须?
- 答:评估价值用于破产财产的变价参考,非强制要求,但为保障公平分配,通常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1条(清算组职责:清理破产财产、编制财产目录);《企业破产法》第112条(变价出售财产)等相关规定。
延伸阅读: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深圳企业破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