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对破产企业全面管理、财产处置、债务清偿等职责。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的指定)及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等规定,系统整理清算组的十四项主要职责,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接管破产企业
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保管,防止毁损灭失;进行清理、估价,并依法处理和分配。
三、接收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清偿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以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五、财务审计与债权审核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六、追讨对外债权与财产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七、召开债权人会议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九、取回权与担保物处理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撤销权与追回财产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实施的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十一、终结程序与注销登记
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常见问题FAQ
1. 清算组能否自行决定不履行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但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2. 清算组追回财产的期限如何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欺诈性转让、偏颇性清偿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十二条对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期限为六个月。第三十三条则规定无效行为不受时间限制。
3. 清算组是否需要对财产保管不善承担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清算组的职责范围---深圳企业破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