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专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法律法规,清算组履行以下21项法定职责,贯穿破产清算全过程。
一、接管与保管职责
1. 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3. 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4. 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5.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6. 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出具审计等相关报告;
7. 审核破产债权,并制作债权清册(《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
8. 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9. 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10. 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
二、财产处置与分配职责
11.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12.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如起诉、应诉、仲裁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13. 处理取回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14. 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15.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6.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负责破产企业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17. 编制破产财产目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18.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
三、终结与注销职责
19. 出具破产原因报告(《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20. 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21.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职责履行中的法律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常见问题FAQ
1. 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什么关系?
《企业破产法》实施前,企业破产清算中负责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工作的机构称为“清算组”。现行《企业破产法》统一使用“管理人”概念,但实务中仍常混用。清算组本质即为管理人,其职责由《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2. 清算组成员如何产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 清算组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可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包括签订与管理和处分财产有关的合同。但重大交易需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批准。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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