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成立和地位---深圳企业破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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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现法律称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负责执行清算事务的法定机构。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及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等规定,系统阐述清算组的成立程序、人员构成及其法律地位。

一、清算组的成立时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原清算组)。在旧有法律体制下,针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清算组通常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现行法律统一由管理人在受理时即介入,不再单独另设成立时点。

二、清算组的指定方式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后发函指定。实践中,法院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通过随机或竞争方式选定,也可由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中选派专业人员组成。成员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以及政府工商、税务、人社部门代表。

三、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清算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但须接受法院监督:其成员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决定如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有权撤销。同时,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

四、清算组的职责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清算组)履行以下职责: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决定日常开支;管理和处分财产;代表参加诉讼等。清算组独立执行职务,非法院附属机构,可在法定权限内自主决策。

常见问题FAQ

1. 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什么关系?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清算组已被管理人制度取代。但在政策性破产或旧法适用案件中,清算组名称仍被沿用。两者法律地位和职责基本一致,核心均为法院指定的破产事务执行机构。

2. 清算组成员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不得担任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等。

3. 债权人如何监督清算组工作?

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履职。若认为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或存在违法行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更换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还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撰写,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