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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深圳市XXX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XX货运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货运”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6粤03破60号),并依法指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立即组建工作团队,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将工作团队名单报中院备案;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全面的清算工作制度,报深圳市中级法院批准后开始执行对XXX货运的接管工作。但由于海陆空货运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致电、邮寄、公告等方式亦未能接管到XX货运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故未能进行全面清算。根据管理人的调查,XXX货运仍负债人民币618975.17元,但管理人通过网络搜索、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对XXX货运营业情况、资产状况以及高管住所等内容展开调查,以及管理人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X货运进行“五查”等都未能查询到XXX货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XXXX货运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亦无利害关系人代为清偿,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为此,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提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XXX货运破产并终结XXX货运的破产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了XXXX货运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在本案中,管理人针对破产申请人深圳市XXX装箱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提供的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机场)与债务人存在员工宿舍拆迁赔偿的财产线索。通过派员同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一起赶往深圳机场办公室及法务部了解情况、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庭对海陆空货运法定代表人魏XX、铭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就该拆迁款进行询问等众多方式,最终确定无任何证据可证明深圳机场与XXX货运存在员工宿舍拆迁赔偿的财产,且无任何证据可证明债务人存有员工宿舍拆迁赔偿款的财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通过谨慎处理和解决债权人提出的问题,保证了XXX货运破产程序的顺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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