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华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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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亲办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明华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置业”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16粤03民破112号),并依法指定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对前海利源实施接管,但因明华置业公司、高管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赴公司登记地址调查、邮寄邮件、刊登公告等均未能查得公司、高管下落。管理人穷尽各种方法,均未能进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故无法开展全面清算工作。根据管理人的调查,明华置业仍负债人民币4580723.44元,但明华置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亦无利害关系人代为清偿,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为此,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管理人提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明华置业破产并终结明华置业的破产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作出了宣告明华置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虽然明华置业无有效资产,也无财产可供清算和分配,但是管理人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对其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对明华置业的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查,并就调查了解及核查的情况及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书面报告和备案。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秉持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原则,严格以法律为依据,着重把握办案质量,为明华置业破产清算案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保证了明华置业破产清算的顺利终结。

明华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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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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