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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依破产宣告前成立为基本要件,主要有以下几部分构成: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位清偿后而取得的求偿权。但是,当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则有两种选择:债权人可将其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不足部分还可以向保证人追偿;或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保证人可将其保证的债务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拒此分配;
(4)清算组行使撤销权决定解除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其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由此产生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6)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入破产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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