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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有严格的概念界定的。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界定。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界定,回答的是哪些情况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哪些情况不构成对外债权。我们所讲的清理,是从两种意义上讲的:一种是把破产企业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登记造册;另一种是把不是破产企业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不再视为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更不再对这部分进行实际追讨。不论是清理出来,还是清理出去,最基本的手段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重新界定。那么,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换言之,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要件:
1.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得以构成的基本前提。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首先要发生法律关系,进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发展为破产债务与破产债权的关系,破产企业成为债务人,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成为债权人,所形成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或者演化为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破产企业成为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成为债务人,破产企业拥有的债权即构成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如果破产企业与其他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互不相识,没有任何接触和往来,不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就谈不上形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
2.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必须实际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关系。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并不表明必然建立经济往来关系。如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了有效的经济合同或其他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没有形成相互间的经济往来关系,但不可否认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已经存在了合同关系。所以,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除破产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间要有法律关系以外,双方还必须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实在的经济往来关系。这种经济往来关系的形成和种类不限,买卖关系也好,租赁关系也罢,有偿咨询服务也可,都是相互间经济往来的具体形式。
3.必须有其他民事主体对破产企业负债的事实依据,证明破产企业确实对债务人拥有债权。这是构成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本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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