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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未分类 破产企业的接管和清算
破产企业提出的和解协议被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谅解,和解协议生效,破产企业进入整顿期间,按法律规定,整顿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整顿期间,破产企业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以下规定: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企业的整顿情况;
二、企业有企业破产法下列所列行为之一,部分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三、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所列下列情形之一,应裁定终止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3、有下列所列行为之一:
1)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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